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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轻伤一级的,不构成犯罪,不会被判刑,不存在量刑问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侵害人是过失的情况下,要致人重伤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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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对飞车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相比以前有了进步,例如第2条规定将飞车抢夺列为“数额较大”减半的情形之一。但是对飞车抢夺行为的定罪处罚还是偏离了人民群众对飞车抢夺行为的判断及危害性的认识。笔者认为,该《解释》第6条认定抢劫罪的第三种情况有一定的片面性。试想,同一飞车抢夺行为人对两个不同体质的被害人实施同一抢夺行为,体质较强的人没有出现轻伤以上的后果,体质较弱的人却出现轻伤以上的后果。按照该《解释》的规定,则会出现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受害对象为体质较强的人,行为人可能会免于刑事处罚或者构成抢夺罪;而受害对象为体质较弱的人,行为人则要以抢劫罪论处。这显然不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符合人民群众严惩此类飞车抢夺犯罪的要求,降低了法律的威信和权威性。
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故意伤害行为必须致受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 第一,虽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未对具体的伤害后果作出规定,但第二款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严重残疾等伤害后果的刑事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伤害后果的程度和刑罚的轻重成正比的逻辑,可以认为第一款所规定的刑罚就是对应轻伤这种危害结果的。 第二,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若故意伤害行为仅造成被受害人轻微伤,则其行为应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为是犯罪。 第三,司法实践中对人体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的量化标准是《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时,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来解决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问题,而在适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时,应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来解决定罪问题,即伤害后果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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