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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石立案标准具体怎么处罚

2021-10-22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第68条[非法采矿案件(刑法第343条第1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擅自采矿国家规定实施保护性采矿的特定矿种,停止采矿后拒绝采矿,破坏矿产资源的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擅自采矿:(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资源(2)取消采矿许可证,取消后继续采矿资源(3)超过采矿许可证规定的采矿范围采矿资源(4)未取采矿许可证规定的采矿资源(共生,伴有采矿种类除外)的其他未取采矿许可证的采矿资源的情况。在采矿许可证依法暂扣期间私自采矿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私自采矿。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金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行鉴定结论,经鉴定后认定。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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