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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房子倒了,宅基地是否仍有效?

2024-11-24
农村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发生倾圮时,若该村民并未将户籍转移至其他地区,那么涉事村民将继续保有对相关宅基地的使用权。 我国现行政策鼓励农民主动放弃自己所持有的宅基地,并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 农村宅基地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使用权需依据相关法规进一步向集体成员进行配发。使用权具有持久性,只要具备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均符合分配资格,并且按照法定要求完成了宅基地房屋的建筑,无论房屋是否已经倒塌,从理论上来讲,该宅基地都应当持续保留,除非在国家需要对此领土实行征收或因地方建设规划的需求,不能再予以重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在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时,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时,应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时,将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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