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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窝藏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就构成窝藏罪。行为人构成该罪,一...
窝藏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有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就构成此罪,而不论是否达成躲匿的目的。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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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关于窝藏罪的立案规定是:行为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应当进行立案追诉。该罪的量刑规定是:一般判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行为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应予立案追诉。 2、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二)二年内通风报信三次以上的; (三)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四)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五)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六)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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