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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每个合伙人都是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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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在年末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各自适用的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一)合作企业合作伙伴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按合作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决定应缴纳所得税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3)无法协商的,根据所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合作伙伴实际支付出资比例确定应支付所得税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所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合作伙伴数量平均计算各合作伙伴的应纳税收入。合作协议不得约定将所有利润分配给一部分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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