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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女友因未收到我写的张欠条而起诉我,我该怎么办?

2025-01-08
在他人因写了借条而未实际收到款项却遭起诉的情况中,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尝试与原告进行友好协商,请求其撤销诉讼; 若原告不愿撤诉,则需积极参与庭审程序; (1)根据相关法规,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的第五天应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则需在收到副本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状。答辩状中应详细记录被告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以及联系方式。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还需注明其名称、住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联系方式。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的第五天,需将答辩状副本再次送达给原告。 (2)若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并不影响法院的正常审理进程。 (3)在仅凭借条作为证据的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使得到法院支持,但由于并无实际出借行为,因此借条本身是无效的。同时,借款人应尽力搜集未实际收到借款的相关证据,以便在法庭上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有力反驳。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在做出判决之前,当事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那么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2)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为了使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它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应清晰地写明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 应明确记载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具体数值; 3. 应明确借款的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以及明确的借款期限; 4. 应明确还款的具体日期; 5. 应明确借款的利息,包括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以及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等相关约定; 6. 应明确借款本金和利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以及付款方式; 7. 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名、盖章、按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的解释》 第九十一条 法院应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的解释》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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