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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的成立或签定中必须具备相应的必备条款,约定明确相应的事项,约定不明或漏项在将来履行中必然产生合同纠纷。经济合同的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达...
1、订立合同,应当有两方以上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2、合同成交物,可以是实物和货币,也可以是劳务和工程项目; 3、价款或酬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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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立合同,应当有两方以上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2、合同成交物,可以是实物和货币,也可以是劳务和工程项目; 3、价款或酬金; 4、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必备条款,并根据劳动者所在具体岗位作出明确约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时间; (四)劳动报酬及支付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七)职业培训; (八)休息休假; (九)劳动纪律; (十)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条件; (十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必备的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劳动纪律;10、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11、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根据《劳动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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