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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本身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 (2)本身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的,其中,当...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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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同时,如果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代理人不具备代理资格的,可以视情况做出延期审理的决定,或者指定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司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委托自己的近亲属、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首先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书必须证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如果委托二名律师,可以授与他们同样的代理权限,也可以分别授与不同的权限。
由于民事诉讼活动的特征,决定了当事人不必事必躬亲,有时即使事必躬亲,又由于不熟悉法律的具体规定或者其他原因不便或者难以亲自进行诉讼,因而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正因如此,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特征:(1)委托诉讼代理权产生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约定。这种约定既有委托人授权委托的意思表示,又有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一致的约定,是委托关系成立、委托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之所在。(2)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由于委托诉讼代理权产生于有效的委托诉讼代理关系,因而必然要求这种委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必须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否则,委托行为和接受委托行为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3)诉讼代理事项和诉讼代理权限,一般由委托人决定。由于委托诉讼代理权的产生决定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委托关系的成立基于双方的合意。但是具体的诉讼代理事项和诉讼代理权限则是由委托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决定的。委托人的这种授权范围和委托事项,就是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权限和代理事项。(4)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行为。委托代理人不同于法定代理人和指定诉讼代理人,其诉讼代理权不具有当然的“全权”性质,因而也不能随意代为当事人进行一切诉讼行为,而只能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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