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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1、放弃到期债权。就是说...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那么对于债权人撤销权条件,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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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首先,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主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因债务人无资力而为无偿行为,其有害债权,至为明显,况且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损害,法律理应先考虑保护债权受危害的债权人利益而不应先保护无偿取得利益的第三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包括无偿和有偿,具体行为包括:①赠与他人财产②异常降价③为原无担保债务提供担保④放弃债权。 二、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3、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即使身份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也不能撤销。 四、处分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效力。 主观要件: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会导致其无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仍然实施这一行为。 1、如果是免费处分,可以认定恶意存在。 二、如为有偿,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受让人明知情况存在,认定恶意。 三、时间要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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