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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代理词

2023-03-24
接受被告上官省白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的代理人,通过法庭调查,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不属于同居关系原告与被告虽然曾于1997年4月至2011年期间生活在一起,但双方并没有长期稳定的生活,原告想来就来,想走就走,对外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参与社会生活,在此期间双方也没有男生育子女或者以及共同购置数额较大的财产。结合审判实践,双方仅为男女关系,排除同居关系。 二、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根据被告出具的收据、龙门花镇集镇改造翻建协议书、龙门堡镇集镇改造房屋设施移交表、房地产使用证、以及王海、胡祥新的证人证言可以充分证实涉案房屋系上官小白所有,与情深深和上官省白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情深深以与上官省白的同居关系主张分割属于第三人上官小白的房屋,显然主张不当。 1、虽然涉案房屋置换前由被告上官省白于1995年9月取得宅基地后建成住房,但该房屋建成时间早于原告情深深1997年4月与上官省白共同生活时间。故情深深主张参与原房屋的置换没有事实依据,房屋置换前产权人和宅基地使用权属于被告上官省白以及家庭成员,与情深深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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