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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一般在3个月内起诉法院审理(调查2个月,审查起诉1个月)。如果案件复杂且延长,则可能会延长时间,但最多不应超过12个月。根...
具体的规定是,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一般会在三个月内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开庭宣判。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法院的审判就有可能延长时间,但最多不应该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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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规定是,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一般会在三个月内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开庭宣判。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法院的审判就有可能延长时间,但最多不应该超过十二个月。《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可能是10日或37日宣捕。首先,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会在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特殊情况的,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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