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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应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人要申报债权的,需要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人申报债权还需要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以及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
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将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按照《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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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破产法规定,无论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清算程序还是和解程序,债权人都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向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破产债权应当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且债权人申报债权需要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如果是连带债权,需要说明。
首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其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相关程序行使权利。 再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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