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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
哺乳期指女职工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这期间是法定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否以母乳给婴儿哺乳而有所异同。女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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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禁忌从事的劳动主要是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女职工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次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疗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以上规定,你在哺乳期内合同到期单位不能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综上,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不能更换工作.
女职工哺乳禁忌的劳动范围包括:第一,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第二,制药行业从事抗癌药物和烯雌酚的生产。第三,作业场所的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性保护条例》规定的剂量。第四,人工土方和石方作业。第五,体力劳动强度分类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第六,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简而言之,用人单位不得因哺乳期女职工降低工资,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上夜班,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上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这是关于女职工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①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②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③全身拌有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锻造等。女职工哺乳期禁止从事劳动的范围,主要是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其目的是保证哺乳女职工有丰富的质量好的乳汁喂养婴儿,以防乳汁含毒,损害婴儿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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