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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特殊用途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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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申请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企业发生的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一般均需计入企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补助收入也属于营业外收入,附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1、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当事人成立合伙企业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事人只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每一个合伙人都是纳税义务人,一般按照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来确定纳税所得额,未约定分配比例的,应当平均计算合伙人的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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