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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
根据法律规定,看守所在押人犯不可以与外界通电话,经过批准可以同近亲属通信会见。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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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看守所在押人犯不可以与外界通电话,经过批准可以同近亲属通信会见。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第三十七条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第三十八条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犯罪嫌疑人只有经办案机关同意才能被拘留在拘留所。经办案机关按规定同意,可以打电话给家人,但如果没有重大事项,一般不予批准。《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犯人在拘留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沟通会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沟通。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见面通信。
需要经办案机关同意才可以打电话被关押进看守所,按规定经过办案机关同意,是可以与家人打电话的,但如果没有重大事项,一般是不批准的。《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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