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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退回检察院,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1、在对公诉案件审查时,如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2、在庭审中,如检察...
根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主要有: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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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的期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依据刑事诉讼法,案件在受理过程中发现某一方面缺乏证据,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侦查,检察院应当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犯罪行为,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并移送检察院。
下列刑事案件可以由检察院进行侦查: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案件,是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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