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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玖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巫溪县人民法院(2010)巫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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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1 前言/1 案例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家庭的,不因一人或几人死亡发生改变/1 案例2: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受到损害/5 案例3: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9 案例4:责任田承包经营权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户主/15 案例5:任何人不得擅自转卖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18 案例6:户口未迁出的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等法律条款中可以看出,原告有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收益等权利,被告不得干涉原告依法进行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此外,双方所签合同中也没有任何关于该块土地用途的特别约定,加之原告想在果园建房是为了更好的管理果园,并没有改变果园的农用性质,被告终止合同的理由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被告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纯属违约行为。
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是因为承包经营权的权属存在争议,往往是因为权属不明造成。如承包地未经政府登记,村集体又无登记造册,承包合同标注的地点不明等情形,往往会造成争议当事人的权属纷争。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当事人可申请乡镇府或国土部门予以调查处理,有县级以上政府予以确权,不付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详见《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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