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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品行贿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2、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为自己谋...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礼品进行行贿的,是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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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品行贿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2、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 (4)数额较大。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或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在检察机关办理受贿案件时,有些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他人财物,但是在事后或案发前由于种种原因,将收受的财物退还或上交的情况,在接受调查时往往也强调收受时难以推辞,如今已经归还等,这些情况都给办案带来了很多实际困难,而一些办案人员在认识上还存在着误区。 “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前提是行为人在收受财物时的非主观性和非自愿性,是被动收受的,而如果行为人是主动索取的财物,则无论收受后是由于何种原因,是否及时退还或者上交,都属于受贿既遂后的返还,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只存在根据具体情节量刑的问题
行贿受贿罪退赃要分以下情况予以认定: 1、如果是行为人受贿成功过后,出于其他原因,将赃款退回,不影响定罪,行贿人与受贿人都构成犯罪,但会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如果受贿人并没有受贿的意思,只是暂时将赃物收下,并及时退还,则不构成犯罪,但行贿人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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