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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规范、维权、发展是《承包法》立法中把握的四个重点。 首先是稳定,这是法律的基础;其次是规范,这是法律的重点;第三是维权,这是法律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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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农村承包土地做什么好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2、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可以利用承包地从事农业生产,也可以利用承包地与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联合进行合理开发,有利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3、再次,有利于维护农民在土地流转等方面的利益。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实际上,不管是什么类型的土地,个人都是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的。故此不管是通过确权还是采取其他的方式,都不能将土地变为个人的私有财产,但是农村确权之后,对于农民个人来说,就不仅享有了土地的使用权,还享有了承包权、经营权,故此确权是有必要的。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别外:《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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