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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流程如下 一、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减资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法》及《实施条例》 三、申请条件: 提出申请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合法存续的企业 四、办理材料: 1、地方商务局局初审报告(市直企业则需主管部门的转报报告) 2、投资者减资申请书(由申报企业向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市直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4、股东各方关于减资的协议(独资企业为减资决定)(原件) 5、股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非独资企业)、章程修改协议(原件) 6、国税、地税部门出据的正常纳税情况证明(原件) 7、验资报告(复印件) 8、企业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合同、章程、批复、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9、上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10、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地点:广电大楼或行政服务大厅
1、准备工作 股东(会)、执行董事(董事会)或经理(法定代表人)起草公司注销决定。成立清算组,确定清算组负责人,办理清算组工商备案 (1)申请注销外资投资企业批准证明原件,取得商务委员会注销(提前终止)批复文件; (2)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同时刊登注销公告);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结清职工工资保险等; (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2、注销税务登记,同时注销财政登记 (1)注销地税登记,必须做近三年全税种的清税审计; (2)注销国税登记,必须做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审计; (3)注销海关登记。 3、刊登注销公告已过45日,且已经注销税务登记(地税和国税)和海关登记,并已经取得商务部门公司终止批复后,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4、取得工商注销通知书后,再依次办理以下注销登记 (1)注销外汇登记,清算所得按股权比例分配并汇出境外的必须做《清算审计报告》; (2)注销统计登记; (3)注销组织机构代码; (4)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5)注(撤)销银行账户; (6)注销公安局《备案登记簿》。
普通清算程序是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基本程序,也是最重要的程序。一般经历以下程序:一、申请企业终止和清算外商投资企业,因提前终止企业进行普通清算的,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终止企业和清算,并提交以下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的申请;2、董事会决议;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5、清算工作计划。二、书面通知政府机关,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企业开户银行等相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当通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三、成立清算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至少由三人组成,其成员由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拔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担任。由企业权力机构任命的清算委员会设主任1人。在实践中,为了节省时间和简化程序,企业权利机构可以提前确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并在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提前终止企业和清算时,将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附在申请书上,以便原审批机构同时审批。清算委员会成立后,企业相关人员应当在清算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向清算委员会提交会计报表、财务账簿、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等与清算有关的材料。四、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第五,清算公告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在一份全国性报纸和一份当地省市级报纸上发表两次公告。首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公布。清算公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清算委员会通讯地址、成员名单和联系人等。六、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并提交与债权有关的债权金额和证明材料。未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纳入清算;2、未知债权人的债权可以在企业剩余财产分配结束前请求清偿;企业剩余财产分配结束的,视为放弃债权。七、债权登记和核定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由清算委员会登记,确认债权是否有相应的财产担保。并定债权后,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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