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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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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本律师提醒:你老公如果有财产,建议你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失踪或死亡。如果没财产,建议直接去法院起诉,公告离婚。起诉离婚要在被告户籍地或是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要有证明)所在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属合同法调整范围,当然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有关合同诉讼管辖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管辖地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的,法律规定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的,权利人依法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二地中做出有利的选择,无论是被告住所地在地利上“便宜”了被告,还是以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均为权利人依法所享有的选择上的权利。被告住所地为合同纠纷争议管辖地的选择,无论是争议双方当事人,还是受案法院一般没有异议,但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往往在法院立案时就受到置疑:不立案或立案后径直驳回。民间借贷的合同履行地是什么地方民间借贷合同的合同履行地除合同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除外,应当以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正如上述民间借贷属实践性或要物、单务合同,即当出借人借出款项后,合同才生效,虽然(至此)出借(交付)行为后的出借人出借款项行为的存在,但出借行为本身并不受法律的评价或者说不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的内容或不受法律规范的调整,故并不影响诉讼法上的合同履行地的确认,即生效后的民间借贷合同的合同义务只存在归还出借款项的义务,这个义务的承担者为依约如期归还借款的借款人。借款人归还借款是在借款人住所地呢还是在出借人的住所地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显然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应当是出借人住所地,因此,民间借贷合同争议管辖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情形下,出借人住所地依法取得了当然的管辖权。民间借贷合同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或熟人推荐、介绍的人群中,无论是出于对法律的认识不够,还是碍于面子不愿在白纸上写明争议管辖,但经过一场场纠纷、争议后,实务中为仍以写明法院管辖地为最佳的选择。
原则上在被告所在地。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有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有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6、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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