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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有: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嫌疑人只要符合取保的条件都是可以取保的。 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患有严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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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 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是指交通设施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处于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设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设施或已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如果破坏的是正在建设、修理而未交付使用的或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本罪。因为上述交通设施不处于正在使用的过程中,因而不涉及是否会影响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问题,故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对于破坏上述不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认定为毁坏公私财物或盗窃等犯罪。所谓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是指直接关系到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车、行船、飞行安全。如铁路轨道、地铁隧道、公路、飞行跑道、机场航道、灯塔、信号灯等,交通工具要在这些交通设施上行驶或者要根据其打出的信号指示行驶,也就是说,这些交通设施与交通运输安全有着直接联系,如果对这些交通设施进行破坏,就会直接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反之,破坏那些虽然也是交通设施,但不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破坏火车站的候车室、长途汽车站的货仓、机场的候机室等,因其不直接关系行车、行船、飞行的安全,故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刑事责任是: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交通设施破坏罪的条件有:(一)客体要求。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交通安全,被破坏的对象是与交通安全直接相关的交通设备。(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航空航天器倾覆,破坏危险。(3)主要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知道损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交通工具倾覆和危险,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舶、飞机倾覆、破坏危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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