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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区别是:1.刑事拘留的执行地点在拘留所,而逮捕的执行地点在看守所。2.刑事拘留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逮捕的决定机关是检察院和法院。3.刑事拘留最长只能羁押三十七天,而逮捕后的羁押期最长可以达到三个月。
刑拘期限为3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7日;对于结伙、流窜、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至30日。如果单人单案,最长也就是7日内就需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就会移送检察院起诉,在此期间,检察院如果认为案件需补充证据,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补以两次为限。 逮捕后的侦查期间一般是2个月,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根据第128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拘留是一种临时的措施 批准逮捕公民的权力属于检察院。拘留只是对应当逮捕的人在申请批准逮捕期间采取的临时措施。 多长时间属于“临时”呢?正确答案是——三天。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的拘留权限为3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 拘留超过三日的必须有特殊情况,什么是特殊情况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一般理解是,正在调查取证,证据还没有拿到。 延长拘留期限需要公安局长批准。不是一定要延长4日,公安局长只能批准延长1日、2日,最多不能超过4日。 1979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代表们认可有些特殊案件,公安局在3——7天内确实无法完成调查取证任务,因此增加了一条“对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至30日”。 公安局长批准将拘留期间延长至30人,仅限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三种情况。 无论什么情况,30日满还没有取得犯罪证据的,公安机关必须放人。 公安机关任务应当逮捕报检察院批准,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等待检察院批准期间,被拘留人继续羁押。 根据以上规定,刑事拘留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等待批捕时间不得超过7日。拘留期间最长为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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