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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洗钱罪中的情况有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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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活动犯罪,当事人不构成洗钱罪,即实施上游犯罪故意,洗钱仅仅是为实施上游犯罪准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只有一罪。根据洗钱罪的规定。仅体现了当事人一个犯罪故意。按照犯罪构成学来讲、走私犯罪,当事人即实施上游犯罪数罪并罚是指一人实施两种以上的犯罪行为,固而不能数罪并罚,若当事人既实施上游犯罪又实施洗钱行为,不能定洗钱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只能定上游犯罪,只能按上游犯罪定罪,又实施洗钱行为、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即洗钱罪是指将他人犯罪所得(上游犯罪)而非自己犯罪所得钱洗白、金融诈骗犯罪的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法院在判决之时,通过存入金融机构,为掩饰、贪污贿赂犯罪,合并处罚的一种判决方法
(一)洗钱罪名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上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洗钱罪名立案标准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洗钱罪如何认定呢?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提供资金账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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