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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生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第四条

2022-09-18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将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经费;(二)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发布应对突发事件的命令、决定;(三)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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