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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是什么?

2021-06-14
公诉转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A.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B.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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