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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户口迁入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
市内户口迁入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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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起,城镇户口只要满足以下条件是可以迁回农村:1、你的父母必须是农村户口;2、户口虽然迁出了但是仍生活在农村;3、大学生读书时迁出户口的话可以申请迁回原籍;4、军人在入伍期间,户口是不会挪动的。退役后,户籍转移的人可以申请取回,但必须提供无业证明书5、夫妻双方一方不是城镇户籍,户籍在村集体所在地6、到了退休年龄,原户籍还在农村。
回迁安置房是指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拆迁人或开发商将危改区内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迁安置的政策标准以及事先签订的拆迁协议,被拆迁人回迁,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回迁安置房是否算夫妻的共同财产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的,由于回迁安置房是由于原房子被拆迁而产生的房产形态,因此需要对于被拆迁的房产进行判断。如果被拆迁的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回迁安置房也就属于共同财产,反之就属于个人财产。
一般不能 南昌市公安局户口办理规范 一、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的户口登记项目 1、户口迁移:我市城区内(不含湾里区)或县内及湾里区内凡属不改变户口性质的户口迁移,严格按照以实际居住地进行户口登记的原则,迁出凭《户口簿》、直系亲属证明或住房证明;迁入凭迁出地开具的《户口迁移证》、住房证明和直系亲属证明。 市外迁入(含四县和湾里区)户口迁移,迁出凭《户口簿》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凭迁出地开出的《户口迁移证》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2、立户、分户:凭婚姻证明和房产证明。 3、新生婴儿落户: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 计划内生育子女凭父母《户口簿》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和生育服务证。 计划外、无计划(非婚生)生育子女凭父母《户口簿》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街办(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须经翻译后核定)、父母及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 4、变更或更正登记项目: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凭单位聘书或证明等;变更文化程度凭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变更婚姻状况凭结婚、离婚、复婚证件。 5、16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凭父母或监护人的申请报告和当事人《户口簿》,在校生需凭学校证明。离婚子女更改姓名必须经父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办理。 6、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落户:①分配落户凭省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报到证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开具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②到西部地区工作,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凭本人《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及原派出所的户籍档案;③未分配工作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及原派出所的户籍档案;④毕业生在校期间父母户口有迁移的,要求投靠父母落户的,凭本人《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和亲属关系证明予以办理。 7、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凭县、市(区)以上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本人《退出现役证》、《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办理落户手续;自主择业军人落户还须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军队离、退休干部凭部队的《军队离退休人员落户介绍信》办理落户。 8、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移:根据本人意愿,需迁移户口的,凭《户口簿》和《新生入学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9、大、中专院校新生和技校新生(原属非农业户口)落户:大、中专院校新生凭新生《户口迁移证》、省发改委、省教委下达的当年度招生计划文件,盖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入学通知书》及复印件等材料由学校统一办理落户手续;技校新生凭新生《户口迁移证》、盖有“江西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印章的《技工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和《入学通知书》办理。 10、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含研究生)转学、退学的户口迁移:转学的迁出凭转出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迁入凭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因故退学需将户口迁回其原户口所在地的,迁出凭学校批准文件办理,迁入凭学校批准文件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 11、归国华侨定居落户: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12、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落户:凭省侨办的批准证明。 13、台胞回大陆定居落户: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台湾同胞定居证明》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14、死亡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死亡医学证明》或殡葬证明(农村可凭乡村证明)。 15、应征入伍公民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16、出国(境)定居户口注销:凭出国(境)证件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7、由市局、分(县)局督办的各类户口。 二、分、县局公安机关可委托派出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并办理户口登记的项目。 1、直系亲属投靠:直系亲属投靠分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三种。 ①夫妻投靠落户:凭申请报告、结婚证明、当事人《户口簿》,投靠方《户籍证明》。 ②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凭落户人的申请报告、《户籍证明》、当事人的《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③老年父母(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一方达到即可)投靠子女落户:凭当事人《户口簿》、投靠方《户籍证明》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④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未婚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凭落户人的申请报告、《户籍证明》、当事人的《户口簿》、子女关系证明、子女未婚证明和民警调查报告办理。子女未婚证明以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或街办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不包括离异的)。 2、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及随迁人员户口迁移:凭县级以上有审批权限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当事人《户口簿》、《户籍证明》、调入单位证明。 3、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的户口迁移:凭军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签发的批复、婚姻证明及《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 4、收养弃婴、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子女的户口落户:收养人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办理落户。 5、录用公务员落户:凭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单位证明、落户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户口迁移证》办理。 6、购房(含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还建房、私有房和农民自建房)落户: ①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可申请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及共同生活的未婚成年子女落户,凭申请报告、《结婚证》、直系亲属证明、《房屋产权证》、《户籍证明》、《户口簿》办理;成年未婚子女落户还须提供民警调查报告和未婚证明。 ②购买“二手房”落户需原则上在原户主迁出的情况下才可申请落户; ③购房面积不到50平方米需落户的,必须要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申请人还应提供单位证明或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录(聘)用合同,或街办以上行政单位出具的从事第三产业工作的证明。 ④二人或多人共同购买的商品房要求落户的,在双方协议的基础上只允许一户落户(双方到派出所签订协议)。 7、人才落户 ①有学士学位的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落户:凭申请报告、《户籍证明》、《毕业证》、《学位证》和落户地《户口簿》办理。 ②有学士学位的历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大专毕业生落户:凭申请报告、《户籍证明》、《毕业证》以及劳动、人事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代理合同》(签注)和用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协议)办理落户。 无学士学位的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落户参照本条执行。 ③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工人技师和中专毕业生落户:凭申请报告、《户籍证明》、《毕业证》或技术职称、技术等级证书以及劳动、人事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代理合同》(签注)和用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协议),须在本市工作满一年后方可申请落户。 ④凡属市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企业或利税大户急需的优秀人才、紧缺人才(优秀的技术工人、能工巧匠需经县、区人民政府认定)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共同生活的未婚成年子女需在我市落户的,凭聘用单位申请,落户人员的《户籍证明》、县、区人民政府认可证明、《户口簿》、身份证、街办、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申请办理;成年未婚子女落户还须提供民警调查报告和未婚证明。 8、到西部投资、兴办实业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的各类人才的户口迁移:凡2001年1月1日以后户口迁入西部的,如果今后本人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要求将户口迁回的,凭《户籍证明》和原迁出地《户籍档案》。 9、以上项目中不管是否涉及“农转非”,手续、材料齐全后,在拟落户地派出所申报登记,《准予迁入证明》可由县(区)公安局(分局)委托派出所签发,派出所原则上不再受理“非转农”户口。 三、公安派出所受理,分、县局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项目 1、16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凭申请报告及单位劳资、人事等部门有关证明材料、《户口簿》。无工作单位人员须街办或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证明;在校学生须学校出具证明。 2、更正出生日期:凭申请报告、原始户籍证明及单位劳资、人事等部门相关证明。无工作单位人员须街办或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证明;在校学生须学校出具证明。 3、变更民族成份:20岁以上原则上不予更改,未成年人凭申请报告和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正式批复。 4、旁系亲属投靠落户:旁系亲属分未成年人投靠和孤寡老人投靠二种。 ①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因父母双亡或父死母改嫁等特殊原因需来我市投靠旁系亲属的,凭申请人的申请报告、落户人的《户籍证明》、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申请办理落户;病故的,凭县、市以上医院的死亡证明书;交通肇事的,凭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其他死亡的,凭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或其他有效证件、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②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来我市投靠旁系亲属的,凭原户口所在地街办、乡、镇出具确属孤寡老人的证明和赡养公证书或经单位或街办、乡、镇鉴证的赡养保证书,双方单位或街办、乡、镇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落户人的《户籍证明》,以及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申请办理落户。 5、投资、兴办实业落户: ①凡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并已形成经营性固定资产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员,凭本人或单位申请报告,落户人员的《户籍证明》、街办或乡(镇)村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街办、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银行出具的资金到帐证明和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证明及项目审批机关确认件,可办理投资者夫妇、未成年子女及共同生活的未婚成年子女的落户;成年未婚子女落户还须提供民警调查报告和未婚证明。 ②凡投资兴办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或捐资社会公益事业累计5万元以上,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共同生活的未婚成年子女需来我市落户的,凭市卫生局、教育局、民政局或县级以上相关单位的批复和确认件、落户人员的《户籍证明》、街办或乡(镇)村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街办、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申请办理;成年未婚子女落户还须提供民警调查报告和未婚证明。 ③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境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一次性投资10万美元以上,其大陆亲属要求来我市落户的,凭本人申请报告,银行资金到帐证明、会计事务所验资证明、项目审批机关确认件,落户人的《户籍证明》、街办或乡(镇)村证明、《户口簿》、身份证、街办、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申请办理。 6、跨地区的企业集团、中央驻赣单位、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其内部人员异地调动(即企业内部调动)落户:凭申请报告、市级以上行业主管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动证明、当事人《户口簿》和《户籍证明》。 7、考取大、中专院校学生就地“农转非”:凭录取通知书及复印件和《户口簿》。 四、市公安局户政处受理审批的户口项目 1、大、中专院校、技校新生(原属农业户口)落户:大、中专院校新生凭省发改委、省教委下达的当年度招生计划文件,盖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入学通知书》及复印件,学校印制的新生“农转非”名册办理;技校新生凭盖有“江西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印章的《技工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和《入学通知书》及复印件、学校印制的新生“农转非”名册办理。 2、单位成建制搬迁的户口迁移:凭市政府办公厅抄告单、职工履历表、直系亲属名册及《户口簿》和《户籍证明》。 3、纳税落户: 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本市第一年纳税5万元或连续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以上,凭本人或单位申请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税票,落户人员的《户籍证明》、街办或乡(镇)村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可申请办理业主夫妇、未成年子女及共同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的落户;成年未婚子女落户还须提供民警调查报告和未婚证明。 ②市级重点企业和纳税大户的技术骨干及管理人员落户:凭单位申请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税票、落户人员的《户籍证明》、街办或乡(镇)村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办理。 4、其它依照上级公安机关需要审批、审核的事项。 五、办理期限 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手续,应当场予以办理。对材料不全的,应先受理,待补全手续后确保第二次办成。 只要符合条件,所规定的材料齐全,派出所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县局公安机关,分、县局公安机关必须在5个工作日办结并批复给派出所,派出所必须在接到批复之日起3天之内告知当事人。 六、材料受理 派出所在受理群众户口申报过程中,凡手续、材料不齐的,应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通知书》(附件1);手续、材料齐全,需经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应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附件2)。 七、本规范由南昌市公安局户政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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