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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法释〔2000〕30号)第十条第二款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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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等贵重金属或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产品,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没收财产的情况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货物有以下情况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足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足五十株,或稀有植物,稀有植物产品数量不足二十万元,(二)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足十件,或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稀有植物产品数量不足二十万元,不足二十吨,不足二十吨,不足二十吨,不足二十吨,不足二十吨,不足二十吨,不足二十吨,不足二十吨,不足二十吨,不足二十吨,不足二十吨,不足二十吨,不足的私人机器物流行走私人机器,不足,不足二十万元,不足,不足二十吨,不足二十吨,不足二十吨,不足二十吨,不足的私人生物流行走私人机器,不足。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严重:(一)走私数量或金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的(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属于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使用特殊车辆进行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引起重大植物流行等情况。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客体要件。国家正常外贸管理秩序和国家进出口货物、货物禁止管理规定。主观要件。知道违反海关监督规定,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对嫌疑犯是否有走私国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主观故意。主要部件。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知道违反海关监督规定,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主观故意,可以参照《处理毒品犯罪事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意见》中毒品嫌疑人主观知道的认定问题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根据立法的原意,为了严厉打击这种犯罪,只要知道是走私,主观上是否知道这种货物,货物就可以被国家禁止进出口,认定具有本罪的主观故意要求(对走私对象有错误的认识,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可以在量刑上表现出不同)。但是,由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特定企业批准后,可以在特定时期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货物,因此只要逃避税金,就可以根据逃税行为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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