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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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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3000至10000以上,3万至10以上,50万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266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犯,在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之后5年之内再次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或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综上,诈骗公私财物数额2万元,应当认定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量刑原则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如果,受理案件的刑事审判合议庭,认定犯罪嫌疑人按照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予以量刑不按照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予以量刑那么鉴于该犯罪嫌疑人在上次服刑完毕1年再次犯罪属于累犯会被从重处罚所谓从重应当是按照本次罪行量刑原则的上限或接近上限予以处罚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数额较大”。这里的,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另外,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定以5000元,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催收后行为人归还的期限为3个月。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还会进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以后不能贷款之类的还是很麻烦的。得不偿失,建议尽快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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