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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基于定金合同而产生,定金的性质是合同。所谓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其法律特征是: (一)定金合同是从合同。订立定金合同的目的在于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定金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具有附属性,具体表现在定金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依赖于主合同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定金合同不能离开主合同而独立存在。 (二)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约定无效。在实践中,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单独订立书面合同;二是在主合同中订有定金条款。这两种情况均应认定定金成立。三是虽然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是有定金交付和收取的事实,只要有定金收据作为证明,此种也应当认定定金合同成立。 (三)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这一规定表明,定金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在生效的时间上与诺成性合同明显不同。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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