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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包含“绿线、紫线、蓝线、黄线”等规划,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修改后,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后,在报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修改后,在报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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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及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和重要地段的设计方案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国家规定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听取公众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评估内容包括:(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六)依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七)其他相关建议。
城乡规划修改后,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后,在报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修改后,在报批前应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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