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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具备发行无记名股票的资格

2025-01-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被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根据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的发行应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根据第一百二十七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根据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发起人的股票字样等主要事项。 根据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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