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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
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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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普通合伙人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于有限合伙人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有特殊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责任也不一定是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所谓合伙人个人债务,是指合伙人以个人名义与他人从事各种活动所承担的相关债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伙人在加入合伙企业前承担的债务;二是参与合伙企业经营时发生的其他经营或相关活动的债务。需要区分的是,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时,越权行事,造成的法律后果,特别是相关债务,虽然最终应由合伙人承担,但这是由他越权引起的企业债务,不属于他的个人债务,两者不能混为一体。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应由合伙人个人偿还。但由于合伙人个人财产的属性和债务的连带性,其个人债务也与企业有一定的联系。在现实生活中,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经常要求合伙人为合伙人履行债务,或者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偿还债务。这是合伙企业以外的财产不可避免的结果。由于不能避免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偿还个人债务的问题,为了避免该债务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合伙法》第五章明确规定了合伙人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及其债务的处理原则。出发点有两点:一是维护合伙企业的相对独立性,严格区分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二是维护合伙企业的合作,合伙人的债权人不能自然获得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权利。
1.合伙人退伙债权债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5.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规定分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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