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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对严重不良行为作了规定。严重不良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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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称为严重不良行为:⑴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⑵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⑶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⑷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⑸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⑹多次偷窃;⑺参与赌博,屡教不改;⑻吸食、注射毒品;⑼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时是指: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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