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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
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须退还彩礼,只有符合下述法律规定时才能要求退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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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所以,符合上述情况的,对方要求退还彩礼的,应予以退还。
具有以下情形的彩礼应当返还: 1、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离婚时双方确未共同生活过就离婚的; 3、一方主张离婚,并且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但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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