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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拥有权利的情况,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022-03-05
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属于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拥有权利的情形,你可以通过提出案外人异议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的规定,你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房屋的产权是你的,这样房子就不会被拍卖了,你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保护。 若执行法院驳回你的异议,你还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诉讼。但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规定,因为诉讼不停止执行,你的房子还是有可能被拍卖掉。不过要保护你的房子不被拍卖,你可以依据此条解释的第二款:“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的规定,你可以提供确实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担保,法院就会裁定停止对你房子的拍卖。等到案外人异议诉讼结束后,你就可以要回自己的房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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