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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承担商务部对外援助项目的企业应使用援外物资标识:(一)对外提供援助物资的最大外包装上的明显位置;(二)原则上征得受援国同意后,...
B级援外物资企业经核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准予保留B级资格;不符合的,资格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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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援外项目实施企业是指经资格认定,可承担中国XX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任务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前款所称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包括:(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三)对外技术援助项目(以下简称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四)对外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以下简称人力资源项目)实施单位;(五)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对于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自受理项目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委托咨询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项目的总经理,除行使《》规定的权限外,在项目建设期间行使以下职权:(一)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物资采购招标工作,负责工程建设实施,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年度投资建设计划;(三)拟订年度财务预、决算;(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归还和其它债务计划;(五)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对单项工程设计进行局部调整和变更,凡引起生产性质、能力、产品品种和建设标准变化的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需由董事会决定并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六)提请董事会聘任和解聘项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七)根据董事会授权在董事会休会期间,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紧急事件;(八)负责组织项目试生产和预验收工作;(九)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十)其他应由总经理负责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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