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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亡的,妻儿不一定要承担全部债务。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在丈夫死亡后妻子要承担全部债务,因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有偿还的责任...
债务不会因为债务人的死亡而消除。如果丈夫去世,债务仍需偿还,债务应由丈夫的遗产偿还。如属夫妻共同债务,妻子还应承担偿还责任。 继承人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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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了,欠下的债务是不是应该由妻子偿还在天河开诊所的李医生去世后,一名病患突然找上门来,拿出一张3万元的《借据》,要求李医生的妻子彭女士清偿债务并支付利息。彭女士称,自己对丈夫欠钱一事毫不知情,因此拒绝还钱。最终结果将会如何呢 丈夫去世突然有债主上门 杨某诉称,李医生开办诊所时需要大量资金,陆续向她借了4笔款共计3万元。2009年4月25日李医生写了一份《借据》给她,写明“借到杨某人民币3万元,利息按3分息计算”。该借款是从2000年开始的,中间曾延续多次,并提供了2007年延续借据的复印件。请求法院判令李医生的遗孀彭女士代为清偿债务并支付利息。 彭女士表示,丈夫李医生是2010年8月间病逝的,她自己婚后就做家庭主妇,没有外出工作,维持家庭收入是靠李医生干活挣钱。她不知道杨某借款给李医生的事情,杨某也没有向她说过。 彭女士还称,李医生刚开诊所时根本不缺钱,她只见过杨某一次,杨某是李医生的病人,她认为《借据》上借款人李医生签名是冒签的。杨某反驳称,李医生借款,彭女士事后是清楚的,她提交给法院的借条是李医生最后一次确认的借条,之前确认的借条持有复印件,但原件都被李医生收回了。 口说无凭,彭女士提出鉴定申请。彭女士先提供了申请职业登记注册书上李医生的签名作为鉴定样本,但杨某认为该签名可能是由他人代签的。杨某有广州某医院门诊处方笺上李医生的签名,彭女士也不干了,说这份材料也可能是伪造的。 2011年4月,法院根据杨某的申请到李医生以前供职的医院调查取证,财务室工作人员却告知,相关资料已全部被彭女士的儿子阿强先一步取走了。事后,阿强承认拿走了签名,他说“原来拿走是想拿去作鉴定,后来就找不到了”。
我们知道,夫妻结婚后,财产都是共同财产。那么债务呢债务是不是也是两个人该共同承担的,当其中一方死亡后,其配偶是否应该为债务人还债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这一条可以通过目的性扩大解释为:婚姻关系解除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借款者如果是以个人名义借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关系另一方认可),那么未死亡一方则须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有义务偿还的。如果死亡一方以个人名义借个人之债的。那么另一方当然没有义务偿还(《合同法》规定,双方合同不得对抗第三方)。当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首先应及时协商解决。因为协商解决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感情,有利于以后继续合作,而且协商解决简便、迅速、耗费少、便于执行,因而是一种常用方法。
新华报业网讯“她丈夫生前欠我6万块钱,现在她继承了丈夫的房产,这个钱就应该是她还!”快过年了,家住南京XX的A却不得安身,丈夫的好友拿着欠条找她来要钱,A拒绝还钱,双方因此起了矛盾冲突。A称,去年11月,丈夫遭遇车祸突然去世,什么话都没来得及交代一句。“他是出去办事的,还说一两天就回来,不料就在路上出了车祸,人就没回得来!”A称。这刚处理完丈夫的后事,家里人的心情也刚刚好一点起来,A的家门口突然来了一个人,这个人A认识,是丈夫的好朋友D。D拿着一张6万元的欠条找她要钱来了,A把欠条仔细看了一遍,发现欠条上的笔迹确实是丈夫的,可这笔钱什么时候借的她不知道。于是,她拒绝还钱。街道调解人员将债主D喊来了解情况。D称,这笔钱是2年前A的丈夫向他借的,当时说是拿去做生意。“大家都是好朋友,他提出借钱做生意,我就把钱借给他了,连利息钱我都不要!”D称。“她说她没钱,可她丈夫的房子等财产都被她继承了,她能没有钱吗”“她丈夫刚去世,你也考虑一下她的难处!”工作人员对D进行劝解,最终D作出让步,先由A支付1万元,其余的分三年付清。对此,A表示,回去尽快筹集钱交给D,其余的自己尽量在三年内还清。天听律师事务所马汉煜律师称,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而本纠纷中,A继承的房屋价值远远超出了借款金额,因此须向D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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