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致人身体受伤害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伤害,这种伤害没有造成受害人残废、死亡,受害人身体经过治疗可以复原。这种伤害应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时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有没有过错。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并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学校若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相应的义务,则应对发生的未成年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承担相当的过错赔偿责任。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若是由于学校提供的公共生活设施(比如消防栓)不合格导致事故发生,则学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平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等义务,学校也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学生是否已投保意外险,并不能减轻学校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61人已浏览
240人已浏览
443人已浏览
11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