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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需要以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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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变更申请材料: 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⑵《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董事签字。 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⑸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⑹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依照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1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和期限应当标明。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4、主管部门(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当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公司章程规定的职务空缺和副职代理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公司章程规定的职务空缺,副职代理的法定代表人。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领取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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