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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管所是否是坐牢的地方?

2024-11-28
将未成年人送入少管所属于刑事司法行为,涉及到刑罚的范畴。这种行为的前提条件是未成年人犯下了刑法规定的红线行为,需要接受国家公权力的制裁。在中国,根据刑法性质及适用范围,刑法被分为主刑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以下几种形式的刑罚:(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以及(5)极刑——死刑。因此,对于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来说,被送往少管所执行一段时间的管教,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刑事处罚措施。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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