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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期货等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还应当通过专用交易...
其他推广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推广资产管理计划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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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托管人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应当由管理人报住所地中国XX派出机构备案。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停止职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二)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三)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向中国XX提交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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