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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涉外合同纠纷,应该适用合同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或所作选择无效的情况下,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该原则在涉外合同中适用范围有: 第一,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 第二,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方式。 第三,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范围。
公平原则是平等原则的对立物,民法以追求形式平等为原则,以追求实质平等为例外;当遵循平等原则会产生严重的是指不公平时,在法定的例外情形,适用公平原则予以纠偏,合理确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免造成对实质公平的过度违反,公平原则只能适用于法定的例外情形。 《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认为: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他们也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2.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3.意思自治原则的范围: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选择法律不受限制,但要合法、善意。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合同准据法的选择必须与合同有一定的联系。4.意思自治的方式:明示的意思自治,要求当事人对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明确的表示出来。默示的意思自治,法官根据合同中的一些因素推定当事人已默示同意适用某一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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