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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可领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企业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包括: 1、正常退休条件为:凡男年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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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现行的社保养老制度,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是由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是指退休后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是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余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则需要根据每个人不同情况单独计算,比较复杂,费用也比较少,此处忽略不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目前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较重,确实需要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的,需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批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保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指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劳动者有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纳多份基本养老保险费。这类人员的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实施细则》实施前参保人员已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可将其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合并计算,多份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合并为一份个人账户,也可按以下办法保留其中一份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其余的养老保险关系。1、在不同企业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保留有规范劳动关系所在的企业的那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余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个人缴费部分由终止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企业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企业。2、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且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又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保留企业职工身份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给本人。3、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由本人自愿选择保留其中一份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其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本人。(二)《实施细则》实施后参保人员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上述办法只保留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其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退还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依据:《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成劳社函[2007]36号)第三条2007年4月27日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就做了统一规定,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暂行办法》坚持了这一计发办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这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是一种相对简便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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