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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 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
根据公安部公复字[2021]5号《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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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所有案件的判决都应当强调证据、调查和研究,而不是轻信供词。只有被告供词,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罚;没有被告供词,证据充分、真实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罚。调查和处罚公共安全案件,还应当建立不轻信供词,只有嫌疑人供词不能确定公共安全案件的原则。因此,在调查和处罚卖淫、卖淫案件时,只有卖淫、卖淫人员供词,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确定卖淫、卖淫行为。
1、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或双向视听传播技术手段 《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了具体规定,是指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以上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2、出庭作证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涉及证人出庭作证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有3条(分别是第54条第 一、二款,第55条,第58条)。具体程序是: (1)、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人民法院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一、根据法律法规,嫖娼被抓会有什么处罚 (一)处理依据 公安机关抓获嫖娼卖淫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处理程序 1、制作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2、送达处罚决定书,牵涉到拘留的,通知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据此,涉及到卖淫嫖娼的行政处罚,一旦牵涉到拘留处罚的,行政机关有权力也有义务通知家属。 二、卖淫嫖娼人员能否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要求不通知家属? 实施该行为的人之所以不愿意通知家属,都是牵涉到一个脸面问题,“脸面”上升到立法的本意其实就是社会公德,因为行为人知道这样违反了社会公德,才会有所畏惧。 从立法、执法的本意来说,都会考虑法律保护个人隐私的底线与社会公德维护的权衡,行政机关依法通知家属而不是四处渲染、外泄信息,则是依法行政,也是在合理的、有限范围以内保护社会公德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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