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需要结合具体诊疗情况判断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或护理工作过程中,由于患者的病情或患者体质的特殊性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患者死亡、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的行为。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发生医疗意外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法》中,需要结合具体诊疗情况判断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属于医疗事故,可以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赔偿。 在判断医疗意外是否属于负责事由时,必须审查以下几方面: (1)医务人员是否履行预见危险发生和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义务; (2)医务人员是否充分行使了危险告知义务; (3)医务人员有无行使及时、充分地保留导致意外发生的有关药物、医疗器械义务; (4)医务人员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学诊疗要求。 只有在充分审查上述四项要求后,才能决定医疗意外是否可免责。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16人已浏览
188人已浏览
609人已浏览
18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