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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走私认定:《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单位走私犯罪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具有下列特点的,可以认...
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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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走私的单位范围仅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事业单位。第二,成立单位的走私必须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第三,单位走私必须在单位的同意、授权或默许下进行。四、个人为走私犯罪活动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走私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已经实施走私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得以单位走私论。五、单位走私普通货物和物品构成犯罪逃税金额必须达到2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同于个人走私立案标准。个人走私逃税金额达到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应当依照情节轻重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逃税金额较大或者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上应缴税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二)走私货物、物、物、物品、物品逃税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纳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纳税额处罚。
走私武器、弹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认定走私武器、弹药罪,核心在于认定走私武器、弹药行为,即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具体来说: 1、典型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武器、弹药通过国(边)境。 (1)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武器、弹药进出境; (2)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欺骗海关,蒙混过关; (3)有的则是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以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等。 2、非典型行为:(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的;(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的;(3)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根据《刑法》中的规定,要是行为人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单位走私的单位的范围只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并非所有单位都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才可以。 成立单位走私必须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最大的不同在于单位犯罪必须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如果盗用单位名义而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则不是单位犯罪,应属于个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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