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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民法典以“感情破裂”为准予离婚的实质要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
法院准予离婚的实质条件是夫妻感情破裂。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离婚的实质要件有:双方自愿离婚、有离婚协议书、双方就离婚等各种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办理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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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实质要件有四点:一、自愿,二、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三、符合一夫一妻制,四、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一是不能重婚;二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三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您的情况不管是否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因为未达到法定婚龄,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故此,应不属于事实婚姻。
婚姻的实质要件包括: 1、必须是异性男女。 2、男女双方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 3、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4、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5、必须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6、双方必须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 7、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1、主体要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2、合意要件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3、其他要件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并且,以上条件也是离婚协议书所应当包含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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