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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计算。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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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发明专利侵权赔偿标准:⒈赔偿金额根据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取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的性质和情况、专利许可费的金额、专利许可费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专利许可费的1-3倍合理确定赔偿金额。⒉法定赔偿规定第二十一条:没有专利许可费可以参考或者专利许可费明显不合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类别、侵权性质和情况,一般在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最多不超过50万元。⒊根据例》第二十条第三款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计算: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可以乘以市场上每种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收入。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一般按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完全以侵权为行业的侵权人可以按销售利润计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侵权人以侵权为行业的,按销售利润计算。销售利润大于营业利润,为被侵权人提供计算便利。⒋根据被侵权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计算《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可以按专利权人专利产品因侵权而减少的总销量乘以各专利产品合理利润所得的积累计算。很难确定权利人销量减少的总数。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各专利产品合理利润所得的积累,可视为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本规定大大降低了专利权人证明的难度,只要确定了侵权人的销售数量,也排除了侵权人的销售没有减少,损失无法计算。
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3、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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