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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我国党政纪处分相关规定:受贿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贿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以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因此,是否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和党纪政纪上的行贿行为、受贿行为不以数额为衡量标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受贿罪、行贿罪和党纪政纪上的行贿行为、受贿行为的构成要件,均构成违法违纪行为。
只要是出于不合法的目的就会构成行贿罪;根据刑法第390条第1款的规定,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390条第2款同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固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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